■供电业务需求新的内在
《电力法》1996年实施起就确立了供电运营区准则。供电运营区准则的中心是“一个供电运营区内只建立一个供电运营组织”,这是电网的自然独占特点决议的。尽管经历了2002年以“厂网分隔”为特征的电力体系改革,以及2015年发动的以“管住中心、铺开两端”为特征的新一轮电力体系改革,《电力法》在2009年、2015年和2018年也有过三次修订,其间后两次修订都触及供电运营区准则,但供电运营区准则并未呈现根本性调整。应该说,实践证明供电运营区准则是合适我国国情和电力行业开展需求的。
不论是《电力法》,仍是《电力供应与运用法令》以及《供电运营区区别及管理办法》,我国电力法规一个遍及的特点就是条文中对名词缺乏清楚的界说——终究什么是供电?发电业务在不在内?它包括输配业务仍是只包括配电业务?是否包括售电业务?
传统的“供电”是指将电能通过输配电装置安全、可靠、接连、合格地销售给广大电力客户,满足广大客户经济建设和生活用电的需求。充分考虑《电力法》1995年制守时的电力行业开展状况和体系布景,第四章“电力供应与运用”中的“供电”很显着是指其时布景下配电企业的运营行为,既包括输电、配电业务,也触及售电业务。之所以售电业务未显着表述,是在其时电力行业独占一体化的产业结构布景下,售电业务仍是一个隐性环节,并没有被认识到可以单独存在。但在2015年“9号文”颁布后,依照“管住中心、铺开两端”的体系架构,很显然售电业务和配电业务已被区别隔,所以,现在就有必要重新界说供电的内在。根据“9号文”精力,主张清晰区别配电和售电业务,将供电界说为“在供电运营区范围内的配电业务,承担遍及服务职责以及未参与商场化购电用户的售电业务”。
另外,2018年修订的《电力法》没有了跨省和非跨省供电运营区的差异表述,但并不能以此判断它取消了跨省的供电运营区。因为,假如供电业务清晰界说为“配电”及其相关的遍及服务和非商场化售电,那么就没有再着重跨省供电运营区的必要性了。
■无证供电的监管空白要尽快弥补
现有的《供电运营区区别及管理办法》可以满足自动申报供电运营区并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状况的监管,但不能处理运营者未自动请求供电运营区或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且未能履行合格供电职责的处置等状况。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无证供电状况,如乡村小水电自供区等前史留下的问题,亟需在此次修订《供电运营区区别及管理办法》中予以处理。
关于因前史原因,未请求处理或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而现实上供电的状况,修订稿中应清晰要求其自动请求供电运营区区别,并处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同时,应弥补监管空白,主张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加强对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现实供电状况的有用监管,通过加强无证供电和不合格供电的监督,要求其在规守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在规守时间内不能完成合格供电的主体,应完善监管规矩,勒令其减缩供电运营区或者退出。主张国家动力局进一步研讨清晰运营者的请求时限和监管部门的作业时限,包括以上状况减缩供电运营区后财物处理等规矩。